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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蔡继权
杭州市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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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蔡继权

(杭州市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23)


前  言

2021年10月9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了我国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及第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征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

公布出台的这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是我国各方重视并持续推动的重要成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是一份重要文件,在此,我们浅析一下这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及为了保证该行动方案的有效实施的具体举措。

1.“新污染物”的定义及出台文件的背景

新污染物不同于常规污染物,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新污染物多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在环境中即使浓度较低,也可能具有显著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其危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新污染物因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底数不清、环境与健康危害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常规污染物的管控方法有效控制。

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在多个重要场合反复强调、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了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简称“《纲要》”),也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明确“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2021年4月30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1年8月30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

因此,现在公布出台的这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所附的2021年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是我国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成果,也是我们治理新污染的行动纲领,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的环境与健康风险,是“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和永续发展。为了切实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所以制定和出台《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突出科学、精准、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3.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工作目标

这份征求意见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照“《纲要》”中有关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提出了新污染物治理的2025年具体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25年,打基础,建体系,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完成国内外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危害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落实“一品一策”,禁止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六氯丁二烯、得克隆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限制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其盐类及其相关化合物(PFOA类)、壬基酚的用途,规范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基本实现重点行业二噁英类达标排放。

到2035年,我国建成较为完善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大幅提升,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4.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具体举措

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举措有六项,具体内容是:

4.1 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控制度。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化学物质信息报告、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

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增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要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系统构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制修订危害评估、暴露评估、风险表征、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数据质量评估、危害特性测试方法、计算毒理评估与应用等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在2021年前,发布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技术导则;2022年前,发布化学物质危害评估、暴露评估等技术规范;2025年前,发布数据质量评估、风险表征、排放场景构建等技术规范,修订毒性测试方法,编制环境暴露参数手册,发布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等技术导则。发布水中壬基酚,水、土壤和沉积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等的监测分析方法。

要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间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增强部门间法律法规协调和制度衔接。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国家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综合决策咨询与技术支撑。

4.2 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识别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实施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摸清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针对列入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

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要开展环境调查监测。逐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2025年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每年完成5~10种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022年底前,发布第一批优先评估计划。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国内外关注且环境检出率高的其他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研究制定禁止或限制用途的化学物质名录。在此基础上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定期更新发布。

4.3 严格涉新污染物产品源头管控。

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和测试数据质量监管制度,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动态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要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要严格准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进出口环境许可管理;采取激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持续开发推广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原料和产品。

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2025年底前,逐步禁止PFHx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六氯丁二烯、得克隆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限制PFOS类、PFOA类的生产和加工使用;禁止壬基酚用于农药助剂;基本实现二噁英类全面达标排放。

加强产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控制,减少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新污染物的环境排放,逐步完善玩具、学生用品等重要消费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2023年前,制定氯化石蜡产品中短链氯化石蜡的含量限值标准。

4.4 强化生产和使用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评价指标体系。要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研究建立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严格规范兽药抗菌药物的生产和使用,禁止人用重要抗菌药物在养殖业中应用。要强化农药登记、施用管理。

2023年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开展农药使用减量专项行动,确保化学农药使用总量持续减少,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要引导绿色消费,推动在玩具、化妆品、洗涤用品、电子电气、纺织品等产品标识中,加入不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标识或提示。推动洗衣等服务行业减少含四氯乙烯干洗剂的使用。将减少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使用纳入绿色家用、绿色穿衣、绿色建筑、绿色流通等重点消费领域的激励政策。

4.5 强化大气、水、土壤等多环境介质新污染物协同治理等措施,持续降低环境风险。

将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制定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加强有毒有害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环境治理。

督促有新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水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程试点示范。我国将在长江、黄河等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重点海湾、重点海水养殖区,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针对石化化工、橡胶、树脂、涂料、印染、原料药、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领域,选取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一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与治理工程试点示范,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污水和污泥、废液和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激励政策,与企业签署自愿协议,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4.6 加强实施保障,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和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要于2022年底前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作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

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的执法性监测和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力度。

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社会共治,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计划谈判,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结  论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所附的2021年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出台,是我国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成果,也是我们治理新污染的行动纲领,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习,根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六条具体措施,切实贯彻执行。

 

作者简介:

蔡继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化工新产品研发和科技管理。

邮 箱:cjq683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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