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中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与印染助剂的相关法律法规


蔡继权 

(杭州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23)


工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伴随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并已开始危及人类生存。联合国1972年发表《人类环境宣言》,国际标准化组织1996年10月颁布了ISO 14000环境保护标准(我国也已将ISO 14000系列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可持续发展、保护地球、保护环境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行动纲领。

人们对纺织、皮革等制品已不光是要求保暖、时尚,还要求健康舒适、生态环保;而在纺织、皮革制品的原材料获得及生产加工中,需要各种纺丝油剂、染料和印染助剂,其中可能含有少量有害物质。当纺织、皮革制品上的有害物质残留量达到一定数量后会危及人体健康。因此,发展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是产业的必然趋势。

狭义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是指采用对周围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原料制成对人体健康无害或达到某个国际性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标准(如Oeko-Tex® Standard 100国际环保纺织、皮革制品标准)的产品,主要侧重于生产、消费或处理等某一方面生态性的纺织、皮革制品。

广义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又称环保纺织、皮革制品或全生态纺织、皮革制品。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消费者穿着时对健康无害或少害,生产过程对劳动者无害或少害,生产及处理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生产对地球资源无耗或少耗(如通过Europen Eco-Label生态纺织、皮革制品论证的产品)。这类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生产过程不污染环境、废弃后能自然降解不破坏生态平衡,符合资源可再生和重复利用,即具有“省能源、低污染、可回收”等特点。

1.美国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法律法规

美国从1969年12月30日实施《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这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大法后,美国的各项政策、条例和政府的解释与执行均以此法为基础法。

美国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贸易标准体系,主要分ACT(美国联邦政府即国会制定的法律)、FTC(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实施条例以及认可的ISO国际技术标准)和非政府机构如AATCC、ASTM、ANSI制定的行业标准,以及生产责任规范(WRAP)和社会责任(SA8000)等。对纺织品性能、纺织纤维成分标识、纺织纤维制品、羊毛制品和毛皮制品等制定了严格具体的技术法规和实施条例。

1.1 美国国会制定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法律

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都编入《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涉及纺织服装的集中在第15卷(Title 15)商业与贸易部分的Chapter 2(FTC)和Chapter25(Flammable Fabrics),主要有:《羊毛产品标签法》(1939)、《羊毛服装织物标签公平及国际标准法》(2006、《毛皮产品标签法》(1952)、《纺织纤维产品鉴定法》(1960)《易燃织物法》、《联邦危险物质法》、《消费品安全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1967》、《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执行注意服装标签法1971》等。

1.2 美国行政部门和独立机构制定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法律法规

由美国行政部门和独立机构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则编入《美国联邦法典》(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纺织服装技术法规在第1卷的Title 16 Commercial Practices(其中由FTC制定Chapter Ⅰ,由CPSC制定Chapter Ⅱ),主要法规和条例有:《羊毛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和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羊毛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和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毛皮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纺织服装和零售布保养标签》(修订版)、《关于含铅涂料和某些涂含铅消费产品的禁令》、《纺织服装及某些布匹的护理标签》、《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联邦危险物质法案(FHSA):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质的标签要求和相关禁令》、《羽绒产品加工指南》。

美国《易燃性织物法案的一般规则和法规》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分类、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联邦阻燃标准》要求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床垫都必须达到该标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执行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并引用16 CFR Part 500的条文》规定纺织品和服装必须符合统一包装和标率条例的标签;《联邦条例法19条》(Title 19 Customs Duties)包含详细地阐明了如何识别物品或集装箱等的美国海关条例等。


1.3美国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质量标准并不统一

美国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质量标准并不统一,由各大采购商根据客户需求自行制订。对于纺织、皮革制品的测试方法,主要AATCC和ASTM制订;涉及产品安全方面的测试方法由CPSC制订,涉及纤维标识的则由FTC制订。

2.欧盟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法律法规

欧盟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的技术法规主要是指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等基础条约制定,并按照规定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发布的各种指令、条例等法律性文件。欧盟各成员国通常根据欧盟的指令等文件转化、采纳为本国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加以完善。欧盟构筑了在各成员国范围内协调一致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有40多个分指标体系构成。

欧盟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法规适用范围和控制内容主要是4点:

(1)安全性能要求

对产品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的产品通用安全要求,尤其是对纺织品阻燃性能的规定。

(2)有害物质的限制

对纺织品的生产加工环节中使用的各类化学物质所残留的有害成分作了限量控制,并从纺织原料的生产源头到整个加工过程对化学物质的禁用和限制规定了分类限量值。

(3)成分标签及使用护理标签的要求

欧盟的96/74/EC指令等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等因素考虑,对纤维含量、产地国和制造商身份的标识,以及护理标签、使用过程中的常规维护方法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环境标签

欧盟Eco-label法令标签和Oeke-Tex Standard 100标签都已成为进入欧盟市场的准入条件。

欧盟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技术法规主要有:

2.1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指令》(76/769/EEC指令)

欧盟理事会76/769/EEC指令是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的一个大纲性指令,其目的是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几乎涉及所有行业,涉及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禁用和限用的有害物质近70种,凡是销往欧盟市场的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必须符合指令及补充规定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截止2007年底,76/769/EEC指令经历了30次修改,12次补充,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有害物质法规体系。不过,目前76/769/EEC指令相关内容正逐步被REACH法案所取代。

该指令禁用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有机锡、蓝色染料、部分阻燃剂、邻苯二甲酸酯类PVC增塑剂等物质,还包括禁用锡、五氯酚、镉的1999/51/EC指令;禁用某些有害物质的2003/34/EC和2003/36/EC指令;禁用重金属镍释放量的94/27/EC指令和协调标准EN1810、EN1811和EN12472(镍标准释放定量分析方法);91/338/EEC镉释放量指令;限制全氟辛烷磺酸(PFOS)销售及使用的2006/122/EC指令。

2.2 《化学物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条例》(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简称REACH法规[1907/2006(EC)]

由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发布的REACH法规,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限11年),不仅适用于欧盟市场上的约3万种化学品,而且也适用于纺织、皮革等300~500万种下游产品。

法规第141条规定:“条例对欧盟成员国具有整体和直接的实施力”,规定任何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化学品、配制品以及下游制成品中含化学物质的物品,除部分规定化学品可免注册外,对欧盟年产量和进口量合计不少于1吨的化学品都必须强制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检测和许可,完全生效后的REACH法规将取代76/769/EEC等相关指令。

在纺织服装与皮革制品领域限制销售和使用涉及的有害物质包括邻苯二甲酸酯类PVC增塑剂、全氟辛烷磺酸、锡镉含量、重金属镍释放量、有机锡、部分阻燃剂、偶氮染料、蓝色染料、五氯酚等。

2.3 纺织、皮革制品合格评定程序、标签指令、决定

如关于纺织服装纤维成分标签的96/74/EC指令;关于纺织、皮革制品生态标签的1999/178/EC、2001/831/EC、2002/371/EC委员会决定;关于合格评定程序各阶段模式的90/683/EEC决定;关于生态标签收费导则的93/326/EEC委员会决定等。

2.4 其他指令、条例

如:关于有毒物质的分类、包装及标签的2001/59/EC委员会指令;制定包装材料中铅、汞、镉、六价铬四种重金属的总含量限量标准的关于包装及废弃物处理的2004/12/EC指令;关于生态标签颁发程序92/880/EEC理事会条例(在2000年7月17日修订为2000/1980/EC委员会条例);确定纺织、皮革制品原产地的91/1364/EEC理事会条例和93/3030/EEC、95/3017/EEC委员会条例等。

3.中国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法律法规

1989年中国《标准化法》实施。从1990年起,中国陆续签订了《21世纪议程》和多个国际环境条约,承诺了条约项下的环境保护义务。1993年确定了中国环境标志图案。1994年5月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1997年后先后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等环境认证委员会,实施IS014000系列标准。

1998年Oeko-Tex Standard 100等在中国推行,加快了中国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法规的研究和立法步伐,制定了许多与国际接轨的认定制度和标准,建立了规范化的评定程序和相关管理机构。2005年4月28日中国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中国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技术法规是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纺织服装皮革制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基础法规《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发布,标准制定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和管理。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1 中国强制性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2011年8月实施),对纺织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在2003、2001版基础上作了修改。标准将纺织品分为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A、B、C三大类产品。

其所规范的具体产品范围包括婴儿尿布、成人内衣、外衣、帽子、手套、袜子以及床上用品等等。该规范对三大类纺织品的甲醛含量、PH值、偶氮染料、色牢度、PH值等五项健康安全指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并规定产品中不得有异味和使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没有取得相关安全标识的服装将禁止销售。

其中,《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规定了纺织品中甲醛含量的限定值、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适用于纺织品及纺织制品。对服饰、面料、辅料等四类纺织品中的甲醛含量实施强制性限定。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分为婴幼儿、与皮肤直接接触、与皮肤无直接接触的及室内装饰四档,与Oeko-tex standard 100游离甲醛含量的极限值等同。

GB 19601-2013《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2014年10月实施),参考了 Oeke-Tex 100标准,以及德国《染色纺织品上禁用偶氨染料检验方法》等标准,规定了染料产品中有害芳香胺的允许限值及测定方法,适用于各类剂型的商品染料、染料制品、染料中间体和纺织印染助剂,代替修改了GB 19601-2004。

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ISO/IEC37指南《消费品使用说明》的规定为指导原则制订。该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标注要求和使用方法。附录A参考了澳大利亚标准AS-2622-1987《纺织产品-纤维含量标识》,附录B参考了ISO 3758-1991《纺织品-维护标签图形符号》。

GB 17591《阻燃机织物》规定了阻燃机织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标志。标准按照阻燃机织物的阻燃性能分为B1级和B2级2个级别(一般B1级适用于服用和特殊需要的装饰用布,B2级适用于各种装饰布);还规定阻燃性能的测试方法。

GB 8695《阻燃防护服》适用于劳动者从事有易燃物质并有发火危险的场所穿用的阻燃服。其衣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GB 17591中所规定的B1级要求。标准规定了阻燃防护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GB 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絮用纤维为填充物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是一部全面净化絮用纤维市场的技术法规。在原料要求、含杂质率、卫生要求和絮用纤维制品的标识等四个方面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家庭内装饰织物(如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的阻燃要求以及测试方法都做了相关规定,地下民用建筑中的装饰织物和高层民用建筑中住宅、旅馆的床罩都必须达到B1 级要求,而窗帘、帷幕和家具包布根据建筑物和场所的不同也要达到B1级或B2级要求。

3.2 中国推荐性产品技术要求标准

该类标准涉及的有害物质限量内容较多,指标水平较高,起着鼓励企业向更高水平努力的引导作用。

中国1997年2月发布4月实施了等同采用1995年发布1996年实施的ISO 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系的国家标准GB/T 24000系列。它与GB/T 19000质量和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起,成为划时代的管理方法。

中国2010年1月实施GB/T 18885-2009《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标准,规定了生态纺织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取样和判定规则,适用于各类纺织品及其附件。该标准对各种不同种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检测项目参照了2008年版Oeko-Tex® Standard 100标准,规定了在纺织品、服装以及辅料上可能存在的已知有害物质及其限量指标,但检测方法主要采用我国现行检测标准。

中国2009年6月实施GB/T 22282-2008《纺织纤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该标准参照采用欧盟指令2002/371/EC“Eco-Label”的有关条款制定,主要涉及2002/371/EC指令中第一部分纺织纤维标准,而检测方法主要采用我国现行的检测方法。

此外,中国2006年2月实施SN/T 1662-2005《进出口生态纺织品检测技术要求》和5月实施SN/T 1649-2005《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生态纺织品的分类、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要求,适用范围包括各类纺织品及制品,不包括服装配件或附件,皮革制品等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化学品、助剂和染料。2007年1月实施HJ/T 307-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品》。该标准规定了生态纺织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分类、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适用于除经防蛀整理的毛及其混纺织品外的所有纺织品。

3.3 中国检测方法标准

中国制订、发布、实施了多项纺织、皮革制品及相关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分析的方法标准,如:纺织品的GB/T 2912.1甲醛的测定、GB/T 3920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2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5713色牢度试验耐水色牢度、GB/T 7573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17592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 17593重金属的测定、GB/T 18412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184132-萘酚残留量的测定、GB/T 18414含氯苯酚的测定、GB/T 18886色牢度试验耐唾液色牢度、GB/T 20382致癌染料的测定、GB/T 20383、致敏性分散染料的测定、GB/T 20384、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残留量的测定、GB/T 20385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GB/T 20386邻苯基苯酚的测定、GB/T 20388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 23344、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GB/T 23345分散黄23和分散橙149染料的测定、GB/T 24279禁/限用阻燃剂的测定、GB/T 24281有机挥发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0708纺织助剂产品中部分有害物质的限量及测定,GB/T 19942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等。

4.结语

目前,中国已发布实施纺织服装、皮革制品标准1300多项(其中国家标准400多项,纺织行业标准900多项),已形成从纺织材料到制成品和服装的标准体系。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和产品的检测手段、产品的性能指标都已与国际标准接轨,涉及纤维生产、纺纱、织造、印染前处理、印染后整理和成衣制作的以产品标准为主体,基础标准相配套的纺织标准体系。有关纺织服装的280多个ISO标准基本被采用,中国纺织、皮革制品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高达80%左右。

中国正在逐步构筑完善的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检测标准体系,已制定与纺织、皮革制品安全性有关的国家标准100余项,涉及纺织、皮革制品耐色牢度、甲醛、燃烧性能、酸碱性、禁用染料、重金属离子等检测方法。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标准体系已发展到与国际生态纺织、皮革制品检测要求接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质量认证标准体系。

 

作者简介:

蔡继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化工新产品研发和科技管理。

工作单位:杭州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手  机:13858180086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长德公寓5-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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