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控十四种类新污染物正式实施
蔡继权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且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有效管理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今年3月1日起,《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正式施行。《清单》主要包括:《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已列入我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需要实施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壬基酚、抗生素和在我国已被淘汰的4大类新污染物。
主要有14种类:抗生素、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以及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在我国已淘汰类的新污染物(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这14种类的新污染物被列入重点管控范围,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把“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作为“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予以部署。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新污染物等问题逐渐凸显。编制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了目前新污染物“治什么、怎么治”,加强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对防范环境与健康风险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已在有毒有害新污染物监测分析、风险评估、排放源溯源、污染物有效去除技术研发与评价等方面开展工作,建立了“筛-评-控”逐级识别与分类管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形成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等系列标准、技术规范,有效支撑了新污染物的治理工作。目前,少数POP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已发布行业监测标准,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全氟化合物等部分新污染物的监测标准正在制定中。
为支持《清单》施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启动了新污染物调查试点工作;但新污染物治理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高效检测方法的建立就是一道急需克服的“难题”。
总体来说,新污染物治理的科技支撑基础相对薄弱,还应加强科技攻关,加强新污染物毒性测试、危害机理、计算毒理、暴露预测、环境归趋、追踪溯源、监测检测等基础研究;研发绿色替代品、替代技术、减排技术和治理修复技术,加快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推广等。
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注:
1.PFOA类是指:
(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
(ii)全氟辛酸盐类;
(iii) 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
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
(i)C8F17-X,其中 X= F, Cl, Br;
(ii) 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团,n>16;
(iii) 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
(iv) 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
(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3.PFHxS类是指:
(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
(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
(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4.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
5.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6.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
7.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作者简介:
蔡继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新产品研发和科技管理。
邮 箱:cjq683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