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蔡继权

(杭州市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23)


1.简述

2021年10月1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环办便函(2021)446号文件“关于公开征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公开征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

新污染物不同于常规污染物,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新污染物多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在环境中即使浓度较低,也可能具有显著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其危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

考虑新污染物的特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1年版)》大致包括以下三类污染物:

第一类是近期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且在我国已具备管控条件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类物质。这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1年版)》中,为编号1~编号2。编号1的壬基酚属于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编号2为抗生素。

第二类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化学物质。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1年版)》中,编号3~编号12的都属于第二类,管控措施主要为落实履约相关要求。编号19~编号28的化学物质也属于这一类,是我国历史上曾有生产使用且已被禁止的该公约管控化学物质。

第三类是《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管控的,且现有的常规管控措施不足以有效控制其环境风险的污染物。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1年版)》中为编号13~编号18的几类,为我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化学物质(不包括重金属)。

2.第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2.7 备注

(1)PFOS类、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二噁英类物质的定义和范围依照《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规定。

(2)PFOA类主要是指:PFOA、PFOA盐和全氟辛基乙基丙烯酸酯(27905-45-9)等。

(3)PFHxS类主要是指: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全氟己基磺酰氟(423-50-7)、全氟己基磺酸钾(3871-99-6)、2-甲基-2-丙烯酸-2-[乙基[(十三氟己-基)磺酰基]氨基]乙基酯(67906-70-1)、N-甲基全氟己基磺酰胺(68259-15-4)、N-甲基全氟己基磺酰胺基乙醇(68555-75-9)、丙烯酸(N-甲基全氟己基磺酰胺基)乙酯(67584-57-0)等。

(4)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5)对于禁止添加或使用的情形,上述物质在产品中的含量应低于0.1%(按重量百分比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

 

作者简介:

蔡继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化工新产品研发和科技管理。

邮  箱:cjq683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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